【资料图】
1、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对儿童有权从事与年龄相宜的游戏和娱乐活动有专门的条款规定. 第十三条 儿童应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包括通过口头、书面或印刷、艺术形成或儿童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心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
2、 第十七条 缔外国确认大众传播媒介的重要作用,并应确保儿童能够从多种的国家和国际来源获得信息和资料,尤其是旨在促进其社会、精神和道德福祉和身心健康的信息和资料。
3、为此目的,缔约国应: (A) 鼓励大众传播媒介本着第29条约精神散播在社会和文化方面有益于儿童的信息和资料; (B) 鼓励在编制、交流和散播来自不同文化、国家和国际来源的这类信息和资料方面进行国际合作; (C)鼓励儿童读物的著作和普及; (D)鼓励大众传播媒介特别注意属于少数群体或土著居民的儿童在语言方面的需要; (E)鼓励根据第13条和第18条的规定制定适当的准则,保护儿童不受可能损害其福祉的信息和资料之害。
4、 第三十一条 l、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与儿童年龄相宜的游残和娱乐活动,以及自由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
5、 2、缔约国应尊重并促进儿童充分参加文化和艺术生活的权利,并应鼓励提供从事文化、艺术、娱乐和休闲话动的适当和均等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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