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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确认收入的时点是办妥托收手续时。
2、因为在托收承付方式下,企业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时,如果购货方资金周转正常,即应确认商品销售收入。
3、但是,如果销售时已知购货方资金周转发生暂时困难,或者销售时得知购货方遭受意外损失而资金周转困难,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小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则不应确认销售收入,已发出的商品成本通过“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
4、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5、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6、托收承付亦称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7、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
8、这一规定对原托收承付的金额起点10万元作了改变。
9、结算款项划回可用邮寄或电报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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